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发票或出院证明(复印件)到医务科(门诊七楼)办理复印病历申请手续(复印病历时需收复印工本费)。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近亲亲属同户口簿):请提供患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复印委托授权书(其余步骤1、相同)。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亲属代理人的:请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同一户口本人员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请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患者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或住院出院发票复印件。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要出具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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