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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 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7-06-23 09:37:41   来源:教育局   作者:资助办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西林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西林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

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和社会资助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西林县教育局按照每年基金会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6—7月将资助款拨付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九条 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校公示栏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银行卡。并将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送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银行统发回执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检查。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三条 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一般情况下不能出现结余),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主要负责人为本校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校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加强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
    3.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 西林县民族高级中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扣抵、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林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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