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严肃法纪,确保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渎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一)医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医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医院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医院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西林县人民医院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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