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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015-10-23 11:48:5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各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员守则》规定,实行监督员申请、资格审查、培训考试、考核聘任制度,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各类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四条 在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监测时,必须按照卫生监督程序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做到执法主体、程序合法化,卫生标准强制化,取证、采样手段科学化,执法文件规范化。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要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特别是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合格证等证件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增强办理的透明度。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牢记《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员守则》、《卫生监督员宣誓词》,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吃请和工作之便与被监督单位建立经济关系或在其兼职。
第七条 接受领导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积极开展错案追究责任工作,对于执法不严、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经常对其管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经领导批准。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私自执法办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错案追究和赔偿制度及行政“不作为”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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