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级市、县级地税局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给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注销登记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发票缴销情况进行审核,需进行税务稽查的,由税务稽查岗实施检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注销税务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税务登记实际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实际内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地税部门征管范围内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开业登记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合同、协议);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一份;
6.房屋、土地、车船的证照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交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一式一份。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交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注(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吊)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条件许可的可当场办结,如有特殊情况,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税务稽查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