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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2015-10-23 23:35:0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浙江省劳动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二、劳动监察内容
  
  1、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3、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劳动者流动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监察程序
  
  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依法查处,填写劳动监察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据违法事实,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在处理或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或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四、时限要求:立案之日起30日结案,特殊情况,经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五、责任科室:劳动管理监察仲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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