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入审批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申报条件: 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的被收养人。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收养证》(右江区民政局办理)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当地公证机关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10天。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公民办理户口须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1999]58号第四条:“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2.办理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二项“《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第三条第二项“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二项“《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公民办理户口须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1999]58号第十一条:“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市(县)公安局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入户。”